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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  一、依据
    天津市大港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津港编字(2001)3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3项。

    二、行政处罚权限
    违法行为名称:
    1、无证无照、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:
    2、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;
    3、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,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:
    4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:
    5、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,哄抬油价或低价销售的;
    6、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;
    7、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,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;
    8、违反《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,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;
    9、采取掺杂掺假、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:
    10、销售走私成品油的;
    11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;
    12、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;
    13、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:
    14、超过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:
    15、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;

    处罚种类:
    警告、行政处罚、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。

    法律依据:
   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(2004)第23号《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、第六章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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